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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有效利用商标国际注册制度
文章来源:捷安商标   发布者:jeantm   发布时间:2008-8-25 16:24:02   阅读:6355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把视野转向了国际,希望通过商标国际保护为企业在异国的发展提供保障。然而,商标作为一种基本的知识产权权利,其根本特征就是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即在某个国家取得的商标权利只能在该国内部获得保护,其他国家不能承认其商标权。

  目前在世界范围内,绝大多数国家对于商标权保护采取的都是注册原则,即必须通过申请商标注册,获得注册之后才可以受到该国法律的保护。也就是说,商标所有人只能在商标的注册国享有商标权,在其他国家不享有商标权。如果需要在其他国家取得商标保护,必须选择以下两种途径:

  第一,按照单个国家法律的规定,分别在不同国家申请商标注册;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设有商标注册机关,注册程序各有不同。如果跨国发展的企业根据每个国家的单独程序分别申请商标权,将遭遇种种不便,例如注册程序差异造成的困难、语言翻译带来的困难、格式不统一的困难、收费标准难以掌握的困难、通讯渠道不畅通的困难等。因此,单国分别申请注册的做法无异于是经济全球化和贸易发展的巨大障碍,设置一种简便有效的商标国际注册模式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必然需求。

  第二,通过国际注册体系进行注册。国际注册和单国分别注册的根本区别在于,后者需要向各国(地区)逐一申请,前者是一份申请同时向多国或地区延伸。通常所说的商标国际注册,主要是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即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或《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马德里议定书》)的规定,在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所进行注册的商标。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始建于1891年,即《马德里协定》的签订。根据《马德里协定》,商标所有人向其所属国商标局提出单独注册申请,然后可以在提出申请的6个月内,在所属国商标局申请国际注册,指定寻求商标保护的成员国,以此扩展其“基础注册”。该国际申请遂转递给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商标局,由国际商标局核准和予以国际注册,并在国际商标局的公报上公布。然后WIPO将申请转递给被指定国,再根据各国国内法执行。如果被指定国的商标局或反对者没有就保护提起诉讼,该商标便在每个被指定国注册了。

  根据《马德里协定》,国际注册的申请以原属国(国内)注册为前提条件,这就造成国际注册与国内注册并不能同时进行。而且,由于原属国的注册是国际注册存在与否的条件,从而使得在国外的商标权的存在,事实上依附于国内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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