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于2004年受申请人委托,代理申请25类(服装)上的“蓝光金荷花”商标注册申请。
后经过3年审查,于2007年3月28日初审公告,但是在最后期限被他人提出异议。
我公司在认真研究异议材料后,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异议答辩。
2010年5月12日,商标局完成该商标的异议裁定:经审理,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蓝光金荷花”与异议人在先注册的 “蓝光”、“金荷花”商标使用商品或服务未构成类似。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3936939号“蓝光金荷花”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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