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评述】经过了5个小时的仲裁,王老吉商标纠纷走向再一次成谜。
2011年12月29日,广药集团与加多宝母公司香港鸿道集团关于王老吉商标纠纷一案,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首度开庭,经过5个小时的审理仍未有结果。
此前,广药集团一直认为香港鸿道集团是通过行贿手段获得了王老吉商标后10年的续约权,但就在仲裁结束几天后,本报记者从消息人士处获得的系列证据却与此前广药提出的指控截然不同。与此同时,广药集团负责该案的一位高管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双方最后走向“和解的可能性不大,如果仲裁没有达到我们的要求,双方是不可能和谈的”。
李益民并非合同签约人
事实上,早在2000年5月2日,广药集团同香港鸿道集团在广州市签订了“王老吉”注册商标《商标许可协议》(以下简称“原许可协议”),许可使用期限为10年。这份商标许可协议的使用范围是广药集团授权香港鸿道集团生产及销售红色罐装及红色瓶装王老吉凉茶。
2012年1月4日,本报记者从消息人士处获得了广药集团与香港鸿道集团签署的“王老吉”商标许可补充协议的影印件。补充协议显示,2002年11月27日,为进一步促进双方的合作,共同打造“王老吉”品牌。经双方协商,同意变更原许可协议的履行期限,即广药集团许可香港鸿道集团使用“王老吉”注册商标的使用期限从原来的10年变更为20年(从2000年5月1日到2020年5月1日)。
从目前双方的纠纷来看,此次双方北京仲裁的焦点,就是这份补充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广药集团否认这份协议的有效性,认为补充协议是对方通过贿赂广药一方签约者获得,而此签约者已经因受贿罪被判刑。
但本报记者发现,在这份补充协议上,广药一方的签名者并不是此前广受诟病的广药集团前总经理李益民,而是时任广药集团董事长的蔡志祥,香港鸿道集团的签约人则是其董事长陈鸿道。这就意味着,此前传闻的因李益民受贿而续签商标租赁协议的说法并不可靠。
此外,本报记者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李益民的(2005)粤高法刑终字第370号刑事判决书上看到,该判决书上并没有出现李益民是因为收受香港鸿道集团的贿赂而续签“王老吉”商标使用权之类的字样。刑事判决书显示,李益民收受贿赂的行为绝大部分发生在其女儿意外受伤之后,与其辩称的受贿为女儿治病的动机一致,其没有因为接受他人贿赂而直接给国家和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目前尚无和解迹象
外界普遍关注下一次双方再开庭仲裁的时间,广药集团一位不愿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