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了两份终审判决,传达出一个重要的知识产权保护信息:不支持未注册商标寻求跨类保护。
2008年12月16日,北京高院针对“好想你”(以下称引证商标)与“真的好想你”(以下称争议商标)商标之争,作出了终审判决,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有关裁定书,并令其重新作出争议裁定。
就在同一天,北京高院就此商标在第30类的争议,还下达了另一份终审判决,争议商标权人在整个第30类“糖果、糕点”等商品上同样继续拥有商标专用权。
知识产权是有边界的权利。对于北京高院的这两份终审判决,有业内人士认为,实际上法院是以判例形式,进一步明确了商标法第41条第1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条款的法律适用标准,这对于在商标确权程序中,平衡“维护注册商标的稳定性”与“禁止以不正当手段注册”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好想你”起诉“真的好想你” 商标争议的双方当事人,都是河南企业。起因源于3年前。
2006年2月,河南新郑奥星实业有限公司以其在第29类“枣片”上在先使用“好想你”商标为由,指责河南郑州帅龙红枣食品有限公司在30、32类上抢先注册与“好想你”近似的“真的好想你”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争议商标。
据了解,早在2001年8月,帅龙公司就在第30类“糖果、糕点”等商品及32类“汽水、果茶”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真的好想你ZHENDEHAOXIANGNI”商标,并于2002年12月被核准注册;而奥星公司2003年1月申请注册第29类的“好想你”商标,因与沈阳恒光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先注册的“想你”商标近似被驳回。
在奥星公司提出争议的1年10个月后,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7年12月作出争议裁定书,认为由于“真的好想你”与“好想你”文字构成相似,指定使用商品与奥星公司在先使用的“枣片”商品具有基本相同的功能、用途,均属于食品加工行业,可能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帅龙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奥星公司的合法权益,争议商标应予撤销。
帅龙公司不服裁定,旋即将商评委推上被告席。2008年6月,一审法院判决中作出同样认定,维持了商评委的上述裁定。帅龙公司于2008年7月又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