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公司介绍| 新闻中心 | 法律法规 | 国内注册 | 国际注册 | 港澳台 | 著名驰名 | 商品分类 | 商标转让 | 案例解析 | 成功案例 | 下载中心| 咨询留言| 联系我们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案例解析 >> 文章内容
未注册商标寻求跨类保护行不通
文章来源:捷安商标   发布者:jeantm   发布时间:2009-1-6 11:59:07   阅读:1022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了两份终审判决,传达出一个重要的知识产权保护信息:不支持未注册商标寻求跨类保护。

  2008年12月16日,北京高院针对“好想你”(以下称引证商标)与“真的好想你”(以下称争议商标)商标之争,作出了终审判决,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有关裁定书,并令其重新作出争议裁定。
就在同一天,北京高院就此商标在第30类的争议,还下达了另一份终审判决,争议商标权人在整个第30类“糖果、糕点”等商品上同样继续拥有商标专用权。

  知识产权是有边界的权利。对于北京高院的这两份终审判决,有业内人士认为,实际上法院是以判例形式,进一步明确了商标法第41条第1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条款的法律适用标准,这对于在商标确权程序中,平衡“维护注册商标的稳定性”与“禁止以不正当手段注册”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好想你”起诉“真的好想你”

  商标争议的双方当事人,都是河南企业。起因源于3年前。

  2006年2月,河南新郑奥星实业有限公司以其在第29类“枣片”上在先使用“好想你”商标为由,指责河南郑州帅龙红枣食品有限公司在30、32类上抢先注册与“好想你”近似的“真的好想你”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争议商标。

  据了解,早在2001年8月,帅龙公司就在第30类“糖果、糕点”等商品及32类“汽水、果茶”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真的好想你ZHENDEHAOXIANGNI”商标,并于2002年12月被核准注册;而奥星公司2003年1月申请注册第29类的“好想你”商标,因与沈阳恒光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先注册的“想你”商标近似被驳回。

  在奥星公司提出争议的1年10个月后,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7年12月作出争议裁定书,认为由于“真的好想你”与“好想你”文字构成相似,指定使用商品与奥星公司在先使用的“枣片”商品具有基本相同的功能、用途,均属于食品加工行业,可能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帅龙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奥星公司的合法权益,争议商标应予撤销。

  帅龙公司不服裁定,旋即将商评委推上被告席。2008年6月,一审法院判决中作出同样认定,维持了商评委的上述裁定。帅龙公司于2008年7月又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

 

[1] [2]  下一页

 

【 字体: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本文的地址是: http://www.jeantm.com/onews_id_242.html  转载请注明出处!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咨询留言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copyright @ 2005-2010 捷安商标 Design by Jeantm
成都: TEL:028-68201273        FAX:028-61360353
四川省成都市二环路西三段49号永利大厦 5F-516
绵阳(江油):13006483168   0816-3226971
德阳(绵竹):15883802789
凉山(西昌):TEL:0834-6159459  FAX:0834-6216073
四川省捷安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