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的冲突呈愈演愈烈之势。二者的冲突客观上造成相关公众对市场主体或商品和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的,既损害了在先权利人商业标识的“品牌价值”,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扰乱了市场秩序。笔者试图通过对一例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的分析对此作出阐释。
是否产生误认是首要因素
笔者认为,是否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原被告之间的关系或商品(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可能,是判断在先合法权利是否被侵害的重要标准。2001年8月14日,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金麒麟雅餐庄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由文字“金狮麟”、英文字母“GOLDEN KING OF BEASTS”和图形“独角兽”构成的组合商标的商标权,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619994号。2006年4月21日,原告安随周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受让了第1619994号商标。202年11月18日,安阳金狮麟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安随周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2004年9月13日,郑州聚缘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成立,王瑞强任法定代表人,2006年5月29日,公司名称变更为郑州鑫狮麟王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狮麟王公司)。2005年5月26日,王瑞强与安随周签订补充协议,由王瑞强独立经营管理并使用“金狮麟”品牌及其标志,该使用期限自2005年6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日止。
之后,安随周认为鑫狮麟王公司未经安随周的许可直接仿冒与安随周的“金狮麟”图文商标相近似的“鑫狮麟王”图形加文字作为其商业服务标记,并在商号的使用过程中将文字“鑫狮麟”和图形突出使用,侵犯了安随周的注册商标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鑫狮麟王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16万元。
一般来说,判断是否产生误认或误认的可能首先要考虑原被告各自使用的商标、企业名称等文字、图案或其组合是否近似,是否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原被告之间或商品(服务)之间存在特定关系造成混淆,能否造成混淆应当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商标与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是否近似,应主要考虑公众的视觉效果,综合字形、读音、含义进行判断,同时还应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对名称及字号的合理使用的认识
笔者认为,本案中,安随周所持有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42类中的餐厅、饭店、餐馆、快餐馆,有效期限至2011年8月13日,鑫狮麟王公司所经营的酒店与安随周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类别相同,所使用的“鑫狮麟”文字和图形服务标识与安随周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两者从整体